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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和就业的影响,现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请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规定,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就业的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2020届应届毕业生、2020年度退役军人的,补贴1500元/人;

  (二)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上海市、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1000元/人;

  (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2019年底每新增1人的,补贴500元/人。

  二、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新区企业介绍员工2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

  三、其他

  (一)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1个月,录用2020届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措施实施期限到2020年底,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二)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采取就高原则,本措施内各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上海市、新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条件,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人员。

  (五)本措施由新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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